安心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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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實質要件

婚姻的實質要件

(民法第980條)
男女需滿十八歲。

(民法第983條)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984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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