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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於子女姓氏一直無法達成共識,一定要到法院才能解決嗎?如果以後要變更姓氏也要向法院聲請嗎?

嬰兒須於出生後60日內進行戶籍登記。

民法第1059條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 父母離婚者。
    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依照上述可知:
第1、2項-(未成年)皆可以父母書面約定協議之。
第3項-子女(成年)可自行變更。
第4項-則需透過父/母/子女向聲請法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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