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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關係?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後,和確定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代表雙方婚姻關係已消滅。

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參考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

  1.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2.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3.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法第 1052-1 條(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戶籍法第9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1.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2.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戶籍法第34條(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1.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2.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3.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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