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丈夫過世,其前妻及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前妻不行,子女可以。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妻已與丈夫無法定關係,配偶為現任妻子,因此前配偶是沒有遺產繼承權的。 但與前妻所生之子女,仍為先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仍然擁有第一順位的繼承權。 除非先生前妻再婚,子女由前妻再婚之丈夫收養,則子女將無先生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