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並且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原因時,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結束婚姻關係。
2.請法院判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3.如調解不成立,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勸雙方和解或再移給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綜合判斷當事人請求的原因、雙方所提證據、調查結果等,依法裁判。
4.請法院判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要向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的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提出。
5.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狀、聲請調解狀寫法可參考附錄一「調解、和解離婚及裁判離婚」說明、「請求裁判離婚」起訴狀、「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聲請調解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