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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法院裁判離婚?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狀怎麼寫?

  1.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願,並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原因時,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結束婚姻關係。
  2. 請法院判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3. 若調解不成立,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勸雙方和解或再移給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綜合判斷當事人請求的原因、雙方所提證據、調查結果等,依法裁判。
  4. 請法院判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要向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的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提出。

離婚訴狀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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