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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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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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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定要書面才行?
現今的法律明定:(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因此,現在若要結婚,必須有完整書面資料。 在2008年5月23日以前,即使沒有書面資料,不會影響婚姻成立與否。 當時結婚的方式採舉「儀式婚」,就是透過公開的儀式與兩位以上的證人作證,在法律上就能夠認定雙方具有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