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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 填妥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2. 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
  • (二)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 (四)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 (五)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
    1. 不動產清冊:
      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清冊存款:
      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 投資清冊: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股權:商業登記抄本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證明文件。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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