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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陷入經濟困難,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當夫妻經判決離婚後,無過失之一方且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者(例如:因丈夫外遇而提出離婚的妻子,因擔任家管多年,離婚後並無基礎經濟能力),可向提出給付贍養費之要求,而金額依請求人日常所需及義務人能力範圍內訂定。 而贍養費除了判決離婚符合條件時可以提出請求,也可於協議離婚時,由雙方共同協議贍養費及金額,並確實立於書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