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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訴請離婚條件中的「重大事由」?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想訴請離婚,除了上述法條第一項明示之情形,第二項所說之重大事由,想必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難以維繫婚姻的原因可能有多,而從實務的判決上可以推知,難以維持婚姻係指「婚姻出現破綻而沒有回復的希望」
也就是連客觀第三方看到都會認為:你們怎麼還沒離婚?的那種程度。
像是:丈夫長年沉迷賭博,對家庭無貢獻甚至積欠賭債,妻子受不了,向法院訴請離婚,雖然不符合第一項之情形,但屬第二項之重大事由,實屬難以維持婚姻,因而訴請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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