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當事人自行提告
- 第238條 詐術結婚罪
- 第240條第2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
須自知悉犯罪嫌疑人身分起 6 個月內提出,逾期就無法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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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打電話來諮詢的第一句話都是:「我抓到我先生/太太外遇了,我要告他妨害家庭!」這句話本身沒有錯,但背後藏著已經過時的認知。大部分民眾可能會以為妨害家庭等於通姦罪。
事實上,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人民性自主權的限制已經超過必要程度,宣告該條文立即失效、不再適用。也就是說,從那天起,婚外性行為已不再構成刑事犯罪。而通姦罪也只是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節中的其中一條,而不是全部。該章節目前仍然保留了重婚罪、詐術結婚罪、和誘罪、略誘罪等規範。
因此,民眾在面對配偶外遇問題時,不能再單純以「妨害家庭」一詞概括認定自己的法律處境,而應該先釐清兩件事:第一,目前狀況是否符合重婚罪、和誘罪的構成要件;第二,如果對方的行為沒有觸及刑事罪名,也並不代表就此求償無門。現行法律下,被外遇的一方仍然可以透過民法主張「侵害配偶權」,向外遇的配偶及介入的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而求償的認定門檻其實也比過去必須「抓姦在床」的通姦罪來得寬鬆許多。換句話說,通姦除罪化雖然關上了刑事這扇門,但並沒有讓外遇者能夠肆無忌憚的背叛婚姻,只是責任的性質從「刑罰」轉為「民事賠償」。
須自知悉犯罪嫌疑人身分起 6 個月內提出,逾期就無法再告。
不受 6 個月告訴期限拘束,但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限制(依法定最重本刑計算)。
依現行刑法第245條規定,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需要當事人自行提出告訴的,只剩下第238條詐術結婚罪,以及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這兩種情形,而且必須在知悉犯罪嫌疑人身分起的六個月內提出,逾期就無法再告。相對地,第237條重婚罪、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成年人、以及第241條略誘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這代表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動提告,檢警一旦知悉線索,仍可以主動蒐證、開啟偵查程序,其追訴權時效雖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限拘束,但仍受刑法第80條規定的一般追訴權時效限制(依法定最重本刑計算)。
這個區分在實務上特別重要的原因是:牽扯到未成年子女的誘拐案件,已經不只是家長「要不要提告」的問題,而是檢警本來就可以主動介入。社會新聞可能常把和誘、略誘與「拐騙未成年少女離家」畫上等號,但實務上最大量出現的場景,其實是夫妻在離婚或分居後,父母一方擅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知道行蹤或探視所衍生出的法律問題。
法院對「和誘」的認定,重點在於是否有「引誘」的積極行為,並使被誘人脫離監督權人的實力支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指出,只要行為人對原本沒有離家意思的人進行勸誘、使其萌生脫離家庭的決意,或是對已經有此意思的人加以引誘、鞏固其決意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已經構成和誘;而「置於實力支配下」,只要使監督權人的監督權陷於難以行使就算成立。
而略誘罪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父母一方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刑事判決指出,略誘罪保護的是家庭圓滿關係及監督權人的監督權,條文並沒有限制犯罪主體只能是「外人」;因此,即使是享有親權的一方,若未經他方同意將未成年子女片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仍可能成立略誘罪。換句話說,如果配偶或前配偶在監護權爭議期間,把孩子帶到不明地點、拒絕告知行蹤,這件事情不只需要透過家事調解來解決,也可能已經同時觸及刑事上的和誘或略誘罪。
外遇不能再告刑事,那我被戴綠帽還能主張什麼?這是通姦除罪化後,民眾最在意的問題。答案是:刑事走不通,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求償門檻會比過去的通姦罪更容易成立。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195條: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即使沒有實際財損,仍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這裡有一個實務上非常關鍵的地方:不需要拿到性行為的直接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只要配偶與第三人的互動已經逾越一般社交往來應有的分際,足以影響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就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像是牽手、擁抱、出入摩鐵、互稱曖昧暱稱等情形,都可能被法院採認。
僅有曖昧互動、無明確同居或住宿證據
有具體同宿紀錄、關係較穩定
長期同居、公開往來、造成配偶重大精神創傷
至於賠償金額怎麼算,法院援引的核心原則來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撫金的多寡,應該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等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並沒有固定公式。綜合來看,實務金額大致落在:僅有曖昧互動、無明確同居或住宿證據者,多為數萬元到30萬元之間;有具體同宿紀錄、關係較穩定者,約落在30萬至50萬元;情節重大(長期同居、公開往來、造成配偶重大精神創傷)則可能超過50萬元,特定個案甚至逾百萬,但都需要視雙方經濟能力、婚姻存續時間、是否育有未成年子女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無意間發現配偶的手機裡,跟某位異性有頻繁的深夜對話,甚至查到多次一同外出的紀錄。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想翻臉質問,又覺得「抓姦床上」才能提告,但其實這是過去通姦罪時代留下的思維慣性。
在現行法律下,發現配偶出軌外遇時,重點應該優先放在:
釐清這段關係是否已經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而非執著於其是否有肉體關係或急著攤牌質問。
評估求償對象,是否要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或考慮先對第三者單獨求償,保留與配偶的婚姻關係。
檢視是否涉及離婚後子女親權(監護權)問題,或對方是否會藉此機會將孩子帶離原生活環境等。
同步思考或規劃離婚與財產分配的策略。
合法蒐證提醒:這幾個步驟環環相扣,建議民眾在蒐證階段就先諮詢專業律師或合法徵信社,避免因為蒐證方式不當(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私自安裝監聽設備),反而讓自己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妨害秘密罪。
通姦除罪化之後,「妨害家庭」在法律上的意涵已經和十年前完全不同。它不再等同於通姦罪,而是涵蓋重婚、詐術結婚、和誘、略誘等多種樣態,其中不少屬於檢警可以主動偵辦的公訴罪。而婚外情就算刑事責任不成立,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求償,仍然是被害配偶可以主張、且門檻相對明確的救濟途徑。
家庭與婚姻案件時常同時牽涉情感與法律兩個層面,證據該怎麼蒐集與保存、求償對象怎麼選擇、監護權與離婚訴訟如何同步規劃,都需要經過仔細評估。安心法律諮詢家長期關注婚姻家庭法律議題,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歡迎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團隊來協助您釐清現況,規劃最合適的應對辦法。
不行,通姦罪現已廢除。但仍可依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向外遇者、第三者進行訴訟求償,或作為離婚事由。
這兩者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法律上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限的限制,檢警可以主動偵辦;但仍受刑法一般追訴權時效的限制,不是永遠都能追訴(依刑法第80條規定之最重本刑來計算)。
不是。依法院實務見解,只要雙方互動已經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界線,例如單獨出入旅館過夜、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為,即使沒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有可能。若對方未經同意將未成年子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阻斷您的監督權或探視權,依相關見解來看,即使是有親權的一方,仍可能構成略誘罪,建議必要時即時諮詢律師進行相關蒐證或提告準備。
可以。但要注意的是,若第三者當時並不知道對方已婚,法院可能會駁回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金額則由法院依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等情形個案核定,常見判賠費用可能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