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離婚之夫妻誰應負擔子女之扶養費?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即使夫妻離婚,夫妻雙方對子女仍具扶養義務,而有子女監護權之主要照顧者,可向無監護權之一方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請求,共同分擔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必須費用,以維持子女原有的生活水準。 而扶養費的計算主要衡量各地區的消費水平、個案實際需求、有無特殊疾病、父母經濟能力等多方因素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