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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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
認識夫妻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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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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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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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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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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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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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約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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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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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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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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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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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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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