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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證人的主作用就是見證雙方想離婚之真意。
為了避免未來出現離婚無效的疑慮,離婚證人須具備幾個條件:

  1. 滿20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人
  2. 證人需親自見證離婚雙方之意願
  3. 充分了解離婚原因
  4. 最後才簽署離婚證明

若有離婚證人的需求或相關疑問,歡迎電洽03-22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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