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如何辦理移轉登記?其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僅於法院移轉證明書記載之臨時建號,移轉時就只能對已保存登記之建物辦理登記,而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卻不能辦理登記。
法拍屋中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其於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中所載 之建號,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 127條所定之未登記建物查封所為之臨時建號,故此部分尚無法申辦登記。雖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但仍屬契稅條例第二條所課徵之範圍,依法仍應申報納契。
申報有保存登記與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時,應查明二者是否有無同屬一個稅籍編號,並併同申報契稅。完稅後即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地政機關仍僅就已保存之建物辦理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27條:
「受託人依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一百三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