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能否提早終止?
地上權既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不動產物權的一般消滅原因,如當事人間的合意,在地上權亦均應適用。所以地上權可因當事人間合意提早終止。
此外,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前項撤銷,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處所定乃地上權設定契約的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具溯及效力。
為期明確表示此項地上權撤銷不具溯及力,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將「撤銷」,修正為「終止」。
※民法§一百十四條Ⅰ: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