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違章建築,簡言之就是沒有請領建築許可執照之前,就擅自先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因為凡是有建築行為的,即必須依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請領建築許可執照,然後才可動工建造。〈違章建築處理法第二條參照〉。
※建築法§2條:
Ⅰ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Ⅱ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建築法§25條Ⅰ: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