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免納印花稅及契稅,土地則須依漲價數額計 徵土地增值稅。
若是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必申 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也不需繳納印花稅;土地所有權屬無償移轉,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而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 權,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同。
※民法§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Ⅳ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