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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把承租的東西再轉租出去嗎

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後,原則上就是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收益租賃物,是以,承租人能否在未經出租人同意下,再把租賃租轉租出去呢?
按民法第433條第1項之規定「因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由上述規定可知,承租人在未得出租人同意前,是不能將租賃物再轉租給別人,但是如果租賃物是房屋時,出租人要事先有反對的意思,不然承租人是可以自行將其轉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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