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經認證之私證書具有形式上真正之效力。如前所述,形式證據力,只具有形式上的證明力,對於成立法律行為的實質內容,尚須經由認定始具實質證據力。其以形式證據力作為訴訟之主張時,尚需證明其成立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倘若成立法律行為之實質內容不具成立要件,或不合法,仍不具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