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刑事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人數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
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此時應屬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若是受害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可委任律師陪同。
※請注意,不提供車禍肇事判斷及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