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以下所列的三項事物是不得准予發明專利:一、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發明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不授予「新型專利權」的創作有:
1.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
2.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
3.違反「一新型一申請」之規定者。
4.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5.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三、不授予「新式樣專利」的創作有:
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