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就是告訴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在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則無法追訴處罰,只得任被告逍遙法外。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