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少年事件經被害人和解後,還會繼續嗎
和解通常是少年犯後態度有無悔意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是否原諒少年之關鍵,然少年法院(庭)之設立,主要目的並非只著重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立法意旨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透過司法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及輔導,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然已與被害人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調查及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當事人,當然仍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