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侵占罪之侵占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刑法所謂物,包括違禁物、贓物、不法原因持有之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另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均得為侵占罪的客體。惟無形的權利,依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號判決之意見,則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