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只要對象未滿16歲,就算雙方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皆會吃上刑法第227條的罪名的,其中也包含猥褻行為,各有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懲罰。
如與滿16歲以上18歲以下為性交對象,因刑法並無規範,不罰。但如涉及交易行為(援交),則犯了性交易防治法第31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交易對象未滿16歲,則以刑法第227條論處。
而強制性交部分,只要對象未滿14歲,皆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如果對象14歲以上,且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包含刑法第222條列舉之八項行為,一樣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皆為十年以上重罪。
過去新聞曾報導過一特殊案例,一名男子與一位未成年女孩性交易,事後法官判決男子無罪,原因是該男子辯稱「當下無法辨識對象是否成年」。經查之下,這名16歲高中女學生,外型早熟,身材高挑,加上穿著時髦,客觀上確實無法辨識其年齡,在不知者無罪的前提下,讓男子無罪釋放。聽起來,似乎與未成年性交易都可用這理由瞞混過去,但實際上還得經過法官鑑識,並不是都那麼幸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