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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至於其處罰方法係採併罰原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就多數有期徒刑之執行採限制加重之立法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所以一個罪犯若觸犯數個獨立之重罪,其應執行之徒刑不得超過二十年。但若係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則無前述規定之適用,而應併計其刑期,不受二十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