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對判決不服時,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刑事案件判決之後,總是有輸有贏,對判決不服時,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10日內上訴於上級法院。 提起上訴,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影印本。 而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應在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最後上訴期間共10日,從送達判決日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