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力僅及於特定之抵押物,而不能及於債務人之其他財產,故就該特定抵押物之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既不能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續行執行,自亦無發給債權憑證之可言(參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八一廳民二字第一三七九三號函復臺高院)。
是故,拍賣抵押物後,若抵押權人未獲得全部清償,就其債權未受清償之餘額,則應另依一般訴訟程序行使權利(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或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