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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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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契約係以將來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對於保證人極為不利,不可不設期間之限制,故爰明訂人事保證之期間及逾期縮短之規定,即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約定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