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這個字拆開來看就是人們常戲稱的"人呆"
依據《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在其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的債權,
因此要留著還款以及完款證明,可以提供給法院,讓法院認定有債權、債務關係,可持這些證明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權人拒付,可進一步到法院聲請執行債權人之財產,當然也要先確認對方名下是否有資產,再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執行。
若是對方的財產為存款可聲請查封該存款,若是沒資產有固定工作,可聲請法院查封其薪資債權,每月扣取三分之一來償還。
但這些程序必先繳納納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給法院,還得加上跑法院查詢對方資產的心力精神時間,要替人作保之前務必要三思是否能夠承擔這些可能會面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