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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扣債務人的汽車,但不知該汽車下落,可以請法院先查封嗎
法院對於動產之查封方法,是以標封、烙印、火漆印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而取得占有(強執第47條參照),故法院須先查封到汽車後,再通知監理機關辦理限制移轉登記。 因此,如果找不到該汽車下落,就無法進行查封程序時。所以,法院是不會先發函監理機關,對該汽車為查封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