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夫妻一方有債務時該不該替對方償還?或是有沒有償還的義務?
在以前有些銀行和財務公司,在向債務人求償未受清償時,會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
將債務人夫妻的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這樣銀行就可代替丈夫,請求分配夫妻財產,如此可讓丈夫名下
財產增加,銀行也就可獲得清償。
不過,現在已經修正《民法》相關條文,重新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不得強
制扣除配偶的財產,
民法1023條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
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只希望大家在面對債務問題時能夠選擇正確的方式以及擬定好還款計畫,最重要的還是盡量不要產生債務,畢
竟一個家庭的建立還是依金錢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