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地方法院管轄,假處分亦然;亦即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訴訟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假處分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才可向本院聲請。撰狀: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狀(上司法院網站亦可直接下載)。
聲請狀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亦可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扣押的標的物為房地產時,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繳費遞狀:
聲請狀應送交法院服務中心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聲請狀以郵寄方法寄送本院收發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以郵政匯票附於聲請狀內。
裁定: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外,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