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動產抵押權者,乃指以動產為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其與普通抵押權之主要不同即在標的物為動產,依我國現行法制,動產抵押權有:
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動產抵押權以書面訂立契約為成立及生效要件;以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者之對抗要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
船舶抵押權(海商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航空器抵押權(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