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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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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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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債務人已清償完畢,執行法院是否需向第三人核發撤銷執行命令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核發扣押執行命令,通常在命令中所載之債權金額,為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核發薪資債權移轉命令後,如確已扣得債務人薪資,該案件即視同清償終結。倘若嗣後因該扣押命令所載金額已全部清償時,則執行命令就自動失其效力,無須再由法院撤銷前開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