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明知為動產抵押物而仍予買受,民事上,買受人不能主張善意受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刑事上,除非該動產抵押物為贓物(註),明知而故買,將構成故買贓物罪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尚無刑事責任問題。蓋無任何法益受侵害故也。 註: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第三六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