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書面契約為動產抵押之成立要件,至於登記則非成立要件,當事人如未聲請登記,只不過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所以依其反面解釋,動產抵押如經登記,則法律既亦以登記作為公示的方法,使利害關係人可經由登記簿,而明瞭標的物權利存在狀態,事後就不能再主張不知情,是善意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