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我要聲請強制執行探視子女,要怎麼聲請
關於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可以用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辦理。 前者,是債務人經法院定履行期間後,債務人仍未盡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課以怠金處罰;後者,是由法院以直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因此,應該以強制力實施之對象,即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