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暫緩執行最多可以多久
債務人可徵求債權人同意後,由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最長可停止3個月,到期之後如債權人同意再延緩者,可再聲請延緩一次。因此,執行程序中最多可停止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