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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扣債務人的汽車,但不知該汽車下落,要怎麼查
債權人聲請執行時,需陳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 所以,如果想要執行債務人的汽車,債權人應先自行尋找汽車停放處所,再陳報法院;執行法院是沒辦法代尋債務人汽車在哪的。若債權人經法院命陳報汽車所在後,二次於期間內均未陳報,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駁回債權人對該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