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式行使權利: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民法第八七三條第一項),並持該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抵押物求償。若抵押物已先遭他債權人強制執行,則抵押權人亦得聲請參與分配,以便求償。
於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得訂立契約以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民法第八七三條第二項反面解釋)。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不得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民法第八七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