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誰有資格寫遺囑?
16歲以上,未受監護宣告者,可立遺囑。 第 1186 條 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無行為能力 1. 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2. 受監護宣告之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滿七歲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