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目前家事事件分為以下五類: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1、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4、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1、撤銷婚姻事件。
2、離婚事件。
3、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4、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1、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2、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3、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4、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5、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6、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1、宣告死亡事件。
2、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3、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4、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5、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6、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7、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8、親屬會議事件。
9、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10、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11、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12、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13、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1、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2、夫妻同居事件。
3、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4、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5、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6、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7、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8、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9、交付子女事件。
10、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11、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12、扶養事件。
1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