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不會。 家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意願及其想法,不得強迫當事人及關係人進行或成立調解,或撤回訴訟。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如認調解無成立之望,或當事人明確表達無調解意願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報請法官處理。 家事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前先向雙方說明家事調解之目的、優點及程序,尊重當事人及關係人參與調解之意願;並說明任一方或調解委員皆可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