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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的特別之處

家事事件法中有很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為了處理複雜的家事事件,特增多項制度,使法院能結合各類專業資源協助處理家庭糾紛事件,同時達到維護人格尊嚴、確保性別平等、保障未成年及老弱族群的利益。

以下為家事事件法中特色制度:

一、專業處理
1.設立專責法院:
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未設置地區,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
2.相關人員篩選:
家事事件法官、程序監理人、家事調解委員,選擇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專業、社會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家事事件法第 2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32 條)。

二、程序不公開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1.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2.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3.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家事事件法第9條)

三、調解前置及合併
1.調解前置:
家事事件法以「家和萬事興」為出發點,希望家事事件雙方間能夠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先行調解。除了家事事件法中「丁」類事件之外,其餘家事事件皆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再請求法院裁判。
2.合併調解:
而家事事件常多案件相牽連,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3.移付調解: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
定外,以一次為限。

四、合併審理
同時多項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法院請求合併審理、裁判。例如:請求離婚時,合併贍養費與兒女監護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41至44條)

五、遠距視訊審理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
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2條)

六、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
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七、履行勸告及調查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調解、和解及裁判)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家事事件法第187、188條)

八、家事裁判強制執行特別規定
(1)扶養費
1.撫養費及執行費: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家事事件法189、190條)
2.強制金:
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家事事件法第191條)

(2)子女交付及會面
1.執行方法: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①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②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③執行之急迫性。
④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⑤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

2.子女交付之直接強制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
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
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過程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家事事件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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