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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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辦理時效

依據民法1174條
愈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且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要在知曉自己具有繼承資格的三個月内,備齊相關資料,於被繼承人過世前居住地之法院進行辦理、且應以書面通知其他因為自己抛棄繼承而有繼承資格的人。
如果您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有繼承資格,想拋棄繼承的話,辦理時效即為收到書面通知後的三個月內備齊書面資料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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