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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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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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1174條 愈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且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要在知曉自己具有繼承資格的三個月内,備齊相關資料,於被繼承人過世前居住地之法院進行辦理、且應以書面通知其他因為自己抛棄繼承而有繼承資格的人。 如果您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有繼承資格,想拋棄繼承的話,辦理時效即為收到書面通知後的三個月內備齊書面資料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