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必要時「會」。 為瞭解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家庭及相關環境,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可聲請或依職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且可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請家事調查官連繫社會福利機構,提出行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家事調查官於調解程序中,發現任何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的事項,應隨即呈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