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當調解成立時,其法律效力與裁判結果相同。 要是其中一方未履行協調內容,另一方可請法院勸告對方履行或聲請強制執行。 且調解成立後,原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先前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大多數家事事件必先經強制調解,除了鼓勵民眾能以更加和平自主的方式圓滿解決「家務事」之外,更能夠節省後續訴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