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和受監理人的意見或作法不同時該如何是好?
程序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如果和受監理人不一樣或相反時(例如程序監理人想和解,受監理人卻不要),由於程序監理人是法院為保護受監理人的利益而選任,因此:
(一)在受監理人是無程序能力人(例如無意思能力、不足以辨識利害得失的未滿7歲兒童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會以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作為裁判或家事事件一百問17認定程序行為效力的依據。
(二)在受監理人為有程序能力人的狀況,則以法院認為適當的為準。
<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