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我今天離婚,明天可以再婚嗎
對於離婚後多久可以再婚,早期的民法第987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這個條文是針對女性再婚所設的限制,起因為早期科技不發達,擔心離婚後婦女馬上再嫁,如腹中有胎兒時如何認定父親所產生的問題,故對於離婚婦女有六個月待婚期間之限制。但現在由於科技發達,亦有現在DNA親子鑑定等技術可以確認親子關係,故在民國87年5月28日將上開條文刪除了。故離婚夫妻只要離婚日生效後,即隨時可以再行與他人結婚,不會有時間的限制。